我國是嬰童玩具等各類玩具生產大國,而且歐洲是我國出口的主要地區之一,在2010年9月1日, 歐盟《官方公報》公布了一項通報,列出最新的玩具安全協調標準清單,根據此次玩具安全標準清單的內容顯示他以關注兒童安全為重點。
歐盟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已于歐盟27國實施,上述最新的玩具安全標準旨在落實指令內的基本安全規定,所有投放產品到歐盟市場的歐盟玩具生產商及進口商必須遵守。玩具安全指令強調,業者必須確保玩具使用者以原擬或可預見的方式使用玩具時,玩具及其含有的化學物不會危害用者或其他人的安全和健康。符合協調標準的玩具亦被假定符合玩具指令內多項基本安全規定。
最新的玩具安全標準清單包括多年來采納的所有歐盟玩具協調標準。標準涵蓋多個玩具安全范疇,包括玩具的機械和物理特性、化學玩具、手指畫、秋千、滑梯、其他戶外玩具及電動玩具等。我國銷售商可向歐洲標準化委員會及歐洲電工標準化委員會購買上述標準資料。
玩具安全指令的最新版本已于2009年6月30日刊登,成員國須于2011年1月20日前實施指令條款。不過,新指令亦設有若干過渡期。于2011年7月20日前投放在市場上的玩具,新指令或舊指令皆可使用。玩具的化學品規定也設有過渡期,至2013年7月20日為止。新指令重點如下:
1.做出新釋義,包括“投放市場”、“生產商”及“進口商”的定義。
2.制訂歐盟合格聲明新規定,有關玩具的評估工作必須包括分析玩具在化學性、物理性、機械性、電氣性、易燃性、衛生及放射性等各方面可能出現的危害。每款玩具型號都必須有一份歐盟合格聲明。
3.玩具必須進行安全及風險評估。生產商有責任查找玩具可能存在的危險,評估結果必須在技術文件內紀錄。
4.指令提供關于生產控制規定的詳細說明。生產商有責任進行內部生產控制及自我評估。
5.化學品規定在新舊指令中有較大的修改:玩具產品必須符合歐盟的化學品規定,包括《化學品注冊、評估及許可規例》。玩具及玩具組件不得含有致癌、誘變或危害人類生殖力的類和第二類物質。玩具能否獲得豁免視乎物質含量,或者玩具的零部件含有上述物質,但不會讓兒童以任何方式(包括吸入)接觸,也可獲豁免。
6.化妝品類玩具如玩偶化妝玩具,必須符合歐盟化妝品指令內的成份和標簽規定。
7.在一般規定中,玩具不得含有guomi性芳香物質。除了若干例外個案。
8.供36個月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必須可以洗滌,包括紡織玩具,除非有關玩具包含的機件在洗滌后會受損,才可獲豁免。
9.在食物內或混入食物內的玩具必須有獨立包裝,包裝必須有足夠大的體積,能防止被吞入或吸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