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等政府重點監管食品生產經營者應建立內部電子追溯體系。《深圳經濟特區食品安全監督條例(草案修改一稿)》昨日在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上審議,法規名稱修改為“深圳經濟特區食品安全監督條例”。有關種養殖、畜禽屠宰等監管職責統一交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行使,形成食品安全監管“一道門”。食品安全領域其他需要通過立法進行規范的事項,建議經研究論證后列入今后的立法計劃,分步實施。
《草案修改一稿》從實際出發,目前暫時只要求保健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等幾類政府重點監管食品的生產經營者按照食品電子追溯的標準和規范,建立健全內部電子追溯體系。
形成食品安全監管“一道門”
針對深圳食品安全工作存在的突出問題,《草案修改一稿》分別作了幾大規定。比如提高食品安全監管標準。《草案修改一稿》一方面授權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結合深圳實際并借鑒國際標準和國內外先進標準,制定食品相關推薦性標準、特區技術規范或者標準指導意見,鼓勵引導企業制定和實施企業標準;另一方面要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將推薦性標準和企業標準等的實施情況納入食品檢驗范圍!恫莅感薷囊桓濉愤采納了部分委員和代表的意見,將原屬于經貿信息、城市管理部門有關種養殖、畜禽屠宰等的監管職責統一交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行使,真正形成食品安全監管“一道門”.
嬰幼兒配方食品等要建立電子追溯體系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體系是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倒逼食品安全水平提升的重要手段。《草案修改一稿》從實際出發,目前暫時只要求保健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等幾類政府重點監管食品的生產經營者按照食品電子追溯的標準和規范,建立健全內部電子追溯體系。對于其他食品的生產經營者則只要求其建立內部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并確保其正常運行,保證追溯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并強化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的監管責任。
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責任約談作為一種“柔性”的行政執法方式,在實踐中取得效果。《草案修改一稿》還規定被約談后未依法進行整改,或者對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需要承擔主要責任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轄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其在特區主要媒體上公開道歉;拒不道歉的,列入食品安全特殊監管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