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國家食藥總局官網發布“總局辦公廳公開征求《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管理辦法》相關配套文件意見”。其中明確顯示《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管理辦法》已于2016年6月6日發布,為做好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工作,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組織起草了《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標簽規范技術指導原則(試行)(征求意見稿)》和《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穩定性研究技術指導原則(試行)(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
那么我們來看看這兩份征求意見稿都說了什么吧!
“親體”“母愛”等名稱將被取消
《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標簽規范技術指導原則(試行)(征求意見稿)》中明確指出,名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不應包含下列內容:
(1)虛假、夸大、違反科學原則或者絕對化的詞語,如“金裝” “超級”“升級”“博士”“冠軍”“天才”等;
(2)涉及預防、治療、保健功能的詞語,如“寶康”“貝健”“優護”等;
(3)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myil、bhcd等功能性表述,如“益智”“聰明”“貝聰”“益生菌”等;
(4)庸俗或者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如“金字塔”“金皇后” “名門貴族”等;
(5)人體組織器官等詞語,如“心護”等;
(6)其他誤導消費者的詞語,如使用諧音字或形似字足以造成消費者誤解的,如“體智佳”“親體”“母愛”等。
同一系列不同適用月齡的產品,其商品名稱應相同或相似。商標用于商品名稱的應符合商品名稱命名規定。通用名稱根據產品適用月齡應為“嬰兒配方乳(奶)粉(0—6月齡,1段)”、“較大嬰兒配方乳(奶)粉(6—12月齡,2段)”、“幼兒配方乳(奶)粉(12—36月齡,3段)”。
標簽的禁止性要求
標簽不得標注下列內容:
(一)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myil、bhcd等功能性表述;
(四)對于按照食品安全標準不應當在產品配方中含有或者使用的物質,以“不添加”“不含有”“零添加”等字樣強調未使用或者不含有;
(五)虛假、夸大、違反科學原則或者絕對化的內容;
(六)原料來源使用“進口奶源”“源自國外牧場”“生態牧場” “進口原料”“原生態奶源”“無污染奶源”等模糊信息;
(七)與產品配方注冊內容不一致的聲稱;
(八)使用嬰兒和婦女的形象,“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術語表述;
(九)標注產品廣告和企業宣傳等內容;
(十)其他不符合規定的情形。
聯系方式需標明
聯系方式應標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生產者或經銷者的有效聯系方式。聯系方式至少標示以下內容中的一項:電話(熱線電話、售后電話或銷售電話)、傳真、網絡(如微信號、二維碼、電子郵箱)聯系方式等。
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簽還應標注原產國(地區),以及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已獲得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的,應當標注注冊編號。
進口奶粉需翻譯為英文
(一)產品名稱中有動物性來源的,應當根據產品配方在配料表中如實標明使用的生乳、乳粉、乳清(蛋白)粉等乳制品原料的動物性來源。使用的乳制品原料有兩種以上動物性來源時,應當標明各種動物性來源原料所占比例。
(二)申請人需要提交注冊產品配方的所有包裝規格產品的標簽、說明書樣稿。產品標簽和說明書中對應的內容應當一致。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應當有中文標簽和說明書。有標簽但無說明書的,應注明。
(三)申請產品標簽和說明書樣稿中,需預留并標注生產許可證編號(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編號)、產品配方注冊號、生產日期、代理商信息等,具體內容可用“XXX”代替,許可或上市生產后,按具體內容標注。
(四)標簽標注內容包括產品信息、企業信息、使用信息、貯存條件及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需要標明或可以標明的其他事項或信息。可選擇標注用于產品追溯、提醒或警示、產品售后服務的內容。
(五)標簽、說明書中涉及的聲稱應當提交與產品配方注冊的內容一致性的說明及有效可靠證實材料,如申請人完成的嬰幼兒喂養試驗,試驗設計應科學合理,遵循隨機、對照、雙盲原則,試驗的樣本數應符合統計學要求,研究結果應客觀、真實,能充分說明聲稱內容。
(六)申請注冊的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簽的文字除漢字外,外文如為英文以外的文字,注冊時產品名稱還應翻譯為英文。標簽涉及的外文內容需提供經公證的翻譯件及承諾書。